“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章程
(2013年8月18日中国力学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会
第7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月1日实施,2015年4月17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9月22日第三次修订,2026年5月25日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力学科技工作者的聪明才智与科技创造性,促进力学学科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国力学学会设立“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以表彰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推广、科学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力学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中国力学学会设立“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奖励委员会,总体负责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中国力学学会办公室按照《“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实施细则》完成相关组织工作。
第四条 奖金来源主要来自中国力学学会经费和社会捐赠。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由“钱学森力学奖”、“周培源力学奖”“中国力学学会自然科学奖”、“中国力学学会科技进步奖”和“中国力学学会青年科技奖”构成。其中周培源力学奖为周培源基金会和中国力学学会共同设立。
第六条 “钱学森力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1人,奖励在技术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中国力学工作者。“周培源力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1人,奖励在力学理论研究中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第七条 “中国力学学会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设立一、二等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在力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第八条 “中国力学学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分为创新类和发明类,设立一、二等奖,科技进步奖(创新类)奖励创新性完成力学及其应用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和应用推广,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中国力学工作者;科技进步奖(发明类)奖励在运用力学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与科技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授奖数量根据当年推荐项目总数由奖励委员会确定。一等奖原则上不超过20%,二等奖原则上不超过40%。科技进步奖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不超过1项。
第十条 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10人,其中包含奖励在力学基础研究或工程应用方面取得创新性成果的青年科技人才。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十一条 中国力学学会向“钱学森力学奖”“中国力学学会自然科学奖”“中国力学学会科技进步奖”“中国力学学会青年科技奖”获奖者颁发奖牌和证书,向“钱学森力学奖”获奖者颁发奖金。“周培源力学奖”由周培源基金会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设立“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奖项评审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设主任1人(理事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管评奖工作的副理事长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审查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初审结果,并形成决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审核和裁决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异议;
(四)审定各奖项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五)提议“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章程的修订。
第十三条 中国力学学会设立成就奖评审委员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人才奖评审委员会,分别对钱学森力学奖、周培源力学奖、中国力学学会自然科学奖、中国力学学会科技进步奖和中国力学学会青年科技奖进行评审。各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成就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理事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管评奖工作的副理事长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历届获奖者担任。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包括初审委员会和终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分管评奖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初审委员会由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终审委员会成员由奖励委员会聘任。
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分管青年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学会常务理事和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各奖项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相应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审结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相应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中国力学学会秘书处设立奖励工作秘书组,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由专家和单位推荐,涵盖如下方面:
(一)中国力学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力学学会;
(三)中国力学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力学及相关专业领域两院院士;
(五)中国力学学会会士;
(六)中国力学学会理事;
(七)历届成就奖获奖者。
第十五条 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限额推荐获奖候选人或奖项,按照推选办法填写奖项推荐书,并提供学术成果的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获奖候选人提交的材料,通过投票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在所有的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各奖项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在征得授奖对象同意后,由中国力学学会正式公布并授奖。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罚则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处理,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具体办法在“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实施细则”中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学术不端者,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处理结果将在中国力学学会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获奖者若因违法被判刑者,将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各奖项的增设、删减和变更由奖励委员会负责提议,由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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