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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章程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2013年8月中国力学学会第九届理事会全体常务理事会第7次工作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1月1日实施,2015年4月17日第一次修订,2018年12月15日第二次修订,2022年9月22日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力学科技工作者的聪明才智与科技创造性,促进力学学科发展,更好地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国力学学会设立“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包括成就奖、科学技术奖和人才奖),以表彰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推广、科学普及、力学教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力学科技工作者。

    第二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奖项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实行公开授奖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中国力学学会设立“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奖励委员会,总体负责奖励的推荐和评审,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各奖项的评审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中国力学学会办公室按照《“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实施细则》完成相关组织工作。

    第四条 奖金来源主要来自中国力学学会经费、社会捐赠以及主管部门中国科协的支持。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由“中国力学学会成就奖”、“中国力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和“中国力学学会人才奖”三类奖项构成。

    第六条 “中国力学学会成就奖”包括“钱学森力学奖”与“周培源力学奖”。“钱学森力学奖”每四年评选一次,“周培源力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种奖项每次授奖1人。

    “钱学森力学奖”奖励在技术科学领域有重大贡献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周培源力学奖”奖励在力学理论研究中做出创造性成果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第七条 “中国力学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中国力学学会自然科学奖”、“中国力学学会科技进步奖”和“中国力学学会科普教育奖”。

    (一)“中国力学学会自然科学奖”设立一、二等奖,一等奖奖励数目为不超过3项,二等奖奖励数目为不超过5项,每年评选一次,奖励在力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二)“中国力学学会科技进步奖”分为科技类和发明类,设立特等奖、一、二等奖,特等奖奖励数目为不超过1项,一等奖奖励数目为不超过3项,二等奖奖励数目上限为不超过5项,每年评选一次。“中国力学学会科技进步奖(科技类)”奖励在做出技术创新成果并应用该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力学工作者;“中国力学学会科技进步奖(发明类)”奖励在运用力学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三)“中国力学学会科普教育奖”不设立奖项等级,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2项,奖励在力学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与推广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中国力学工作者。

    第八条 “中国力学学会人才奖”包括“中国力学学会青年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不超过5人,奖励在力学基础研究或工程应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科技人才。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九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各奖项由中国力学学会统一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周培源力学奖”由周培源基金会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设立“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奖项评审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设主任1人(理事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管评奖工作的副理事长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聘任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审查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初审结果,并形成决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审核和裁决各奖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异议;

    (四)审定各奖项的实施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

    (五)提议“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章程的修订。

    第十一条 各奖项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聘任,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成就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理事长担任),副主任2人(分管学术工作的副理事长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历届获奖者担任。

    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包括初审委员会和终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分管学术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初审委员会由学会常务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科普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终审委员会成员由奖励委员会聘任。

    人才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分管青年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成员由学会常务理事和青年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各奖项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相应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初审结果、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对相应奖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中国力学学会办公室设立奖励工作秘书组,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章 推荐、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推荐专家涵盖如下方面:

    (一)中国力学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作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力学学会;

    (三)中国力学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四)力学及相关专业领域两院院士;

    (五)中国力学学会理事;

    (六)历届成就奖获奖者。

    第十三条 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限额推荐获奖候选人或奖项,按照推选办法填写奖项推荐书,并提供学术成果的说明材料。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获奖候选人提交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并向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在所有的评审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各奖项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在征得授奖对象同意后,由中国力学学会正式公布并授奖。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者,经查证属实,将撤销其奖励。处理结果将在中国力学学会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获奖者若因违法被判刑者,将按规定程序撤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终止其参与评审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国力学学会力学奖”各奖项的增设、删减和变更由奖励委员会负责提议,由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力学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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